[113] * * * 这些判例告诉我们,第四修正案是起草人对饱经斥责的空白搜查令和殖民时期的协助令所作的回应,其中援助令状是一种允许英国警察进入住宅搜查犯罪证据的令状。
第四修正案的形成根植于殖民地时期北美民众对空白搜查令(General Warrant)和协助令(Writs of Assistant)的强烈反对。但是多数意见认为,政府并未因此处于紧急状态。
[112]关键的问题是,不同于拘捕中的附带搜查情形,紧迫情势中的例外处置要求法院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都要去判断是否存在可适用无证搜查的紧急情况。[98]根据上述理由,对手机的搜查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可以设想,有两个被捕的嫌疑人,甲的口袋里装有一个月的通话详单,上面有一个与犯罪相关的长途电话号码。[11]庭审中,警方核实了从莱利手机里查看到的照片和录像,认为其中一些照片是能够被用作证据的。乙的口袋里装有一部手机,通讯记录显示的是与嫌疑人甲通话详单相同的号码,另外他手机里有一张照片表明其与某犯罪行为有关。
警察对莱利搜身时查看了他智能手机里的短信、通话记录、录像和照片等信息,发现其与黑帮团伙似乎有关联并涉嫌一起枪击案。现代手机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拥有强大的存储功能。毫不夸张地说,搜查一个人的手机甚至比搜查其住宅更能让他感到恐慌。
[69]这一预防措施可以用麦克阿瑟案[70]中的原则进行分析。最受关注的搜查对象恐怕就是手机了,这种电子媒介完全突破了普通媒介的表达方式。[119]法院认为,这一规则源于国家将罪犯(或嫌疑人)交付审判后在正当诉讼程序中的利益。同样地,当警察拿走尚未锁定的手机时,也可能无法在手机锁定和数据加密之前及时查看手机信息。
[38]法院并不认为进一步检查该香烟盒与对罗宾逊的搜身有何不同。ⅠA首先,我现在并不确信附带搜查这一古老规则仅仅(或主要)是出于保障警察安全以及保全证据的需要。
手机已成为方便犯罪团伙通讯的重要工具,其对于打击一些危险的犯罪行为确实能够提供重要线索,但这将以牺牲个人隐私利益为代价。然而甘特案另提出,对汽车进行无证搜查还须具备另外的条件,即当‘有理由相信在汽车内能够发现与涉嫌之罪相关的证据[44]。[129]同时,鉴于这些设备在现代生活所扮演的角色,搜查手机信息将会影响到敏感的隐私利益,而对于这些,本院很难进行界定和评价。A我们首先对切默尔案所涉及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但是,电子数据中不存在这种不确定性。这种潜在的相关信息不胜枚举。莱利在三次庭审中均被宣判有罪,处刑从15年至终身监禁不等。虽然我支持法院的意见,但我也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一个人可能会在钱包里用便条提醒自己给约翰先生打电话,但他不可能携带他过去几个月与约翰先生的通讯记录,而将这些存在手机上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在数字化时代之前,人们一般不会每天随身携带含有他们敏感私人信息的存储器,而现在只有极少数人不会随身携带存储着自身信息的手机。
[59]这些对证据灭失的担忧,与切默尔案所关注的被捕者试图隐匿或销毁身边证据的情况有所不同。[68]或者若警察恰好搜到未被锁定的手机,可事先关闭手机的自动锁定功能,以免手机被锁定或加密。
[73]被捕者隐私利益的缩减并不意味着第四修正案完全落空,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搜查仅仅因嫌疑人被拘禁而变得合理[74]。文章来源:《人权研究》第1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但是,警察对手机数据搜查时,根本无法知晓他们查到的信息是在逮捕时就已经存储在手机内,还是从云端数据下载的。虽然手机上存在大量信息,但吸引警探眼球的是一些年轻人在打斗,而另一些人则在一旁叫嚣着Blood的录像。[128]在现代社会,手机如同一把双刃剑,它们能够被用于实施严重的犯罪,也为执法带来了新的难题。在此,我另外提出两点。
[28]讨论焦点集中于哪些物品是警察可以直接在嫌疑犯身上或近距离处搜查的。伍瑞因销售、以销售为目的持有高纯度可卡因、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而受到指控。
[133]若单就保护权利出发,打击犯罪为公众带来的利益与嫌疑人的个人隐私相比似乎更为重大、更应受到保护,但宪法限制政府权力的核心特征,决定了即使牺牲打击犯罪的效率也不能容许政府权力任意侵犯公民隐私,这是宪政精神之所在。乙的口袋里装有一部手机,通讯记录显示的是与嫌疑人甲通话详单相同的号码,另外他手机里有一张照片表明其与某犯罪行为有关。
也就是说,在对执法活动所需的合法性与手机使用者的隐私利益进行权衡后,国会或州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能否根据信息的种类或其他标准作出合理的区分。[71]B支持附带搜查的理由,一是要在情势难料的逮捕中维护重要的政府利益,二是被捕者受到拘捕后其隐私利益必然要受到限制。
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遂指控莱利涉嫌为黑帮利益实施枪击案。有一种观点是,只有出于保护警察安全和保全证据才可无证搜查,这种看法来自本院在切默尔案[124]中的判决,该案只涉及搜查逮捕现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涉及对被捕者的人身搜查。甘特案主要是防范对旧罪证据的搜查,[99]但涉及手机时,应当预料到会在手机上发现有罪证据。这一适用规则后来因其他原因在加州诉阿塞维多案[41]中被废止。
有三个判例提出了无证搜查的规则:第一个是切默尔诉加利福尼亚州案[29],这一判例为目前大部分附带搜查观点奠定了基础。[67]执法机构还担心证据灭失,对于这一问题,可以采取更多有针对性的方式。
莱利提起上诉,加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决。警察几乎不可能搜到没被锁定的手机,因为大部分手机都是通过一个按键来完成锁定功能,或是在一段时间内未进行操作后自动锁定。
[56] See Brief for Petitioner in No. 13-132, p. 20; Brief for Respondent in No. 13-212, p. 41.[57] See Illinois v. McArthur, 531 U. S. 326, 331-333 (2001); Chadwick, supra, at 13, and n. 8.[58] See Dept. of Commer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R. Ayers, S. Brothers, W. Jansen, Guidelines on Mobile Device Forensics (Draft) 29, 31 (SP 800-101 Rev. 1, Sept, 2013) (后文简称为Ayers).[59] Brief for United States as Amicus Curiae in No. 13-132, p. 11.[60] See 395 U. S., at 763-764.[61] See Brief for Association of State Criminal Investigative Agencies et al. as Amici Curiae in No. 13-132, pp. 9-10; see also Tr. of Oral Arg. in No. 13-132, p. 48.[62] See, e.g., iPhone User Guide for iOS 7.1 Software 10 (2014)(自动锁定时间默认为1分钟)。与普通私人物品相比,手机的属性不是通过外部特性来展现,而是更充分地体现在内容上。
[55]2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主要关注的是切默尔案提出的第二项原则:证据保全。1914年,本院首次声明政府部门为了调查和获取犯罪证据而对依法逮捕的嫌疑人进行搜查,在英美法系下一直是被认可的。16G的数据相当于几百万页的文件、数千张照片或几百段录像。警察对莱利搜身时查看了他智能手机里的短信、通话记录、录像和照片等信息,发现其与黑帮团伙似乎有关联并涉嫌一起枪击案。
[29] Chimel v. California, 395 U. S. 752 (1969).[30] Id., at 753-754.[31] Id., at 762-763.[32] Id., at 763, 768.[33] United States v. Robinson, 414 U. S. 218 (1973).[34] Id., at 220, 223.[35] Id., at 235.[36] Ibid.[37] Ibid.[38] Id., at 236.[39] Ibid.[40] United States v. Chadwick, 433 U. S. 1, 15 (1977) (200磅重、上锁的小提箱是不允许被进行附带搜查的)[41] California v. Aceveco, 500 U. S. 565 (1991).[42] See 556 U. S., at 338.[43] 556 U. S., at 343.[44] Ibid.(quoting Thornton v. United States, 541 U. S. 615, 632 (2004)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协同意见)).[45] 556 U. S., at 343.[46] See A. Smith, Pew Research Center, Smartphone Ownership—2013 Update (June 5, 2013).[47] Wyoming v. Houghton, 526 U. S. 295, 300 (1999).[48] 414 U. S., at 235.[49] Ibid.[50] Gant, supra, at 343. See also Knowles v. Iowa, 525 U. S. 113, 119 (1998)(并没有援引罗宾逊案的原则,既不存在需要保障警察人身安全,也不存在证据被销毁或丢失的情形)。但是,一旦警察拿到手机,即可排除潜在的人身威胁,手机存储的数据因此不会伤及任何人。
[87]允许警察将类似的搜查作为日常惯例,远远不同于允许他们在特殊情况下查看一两项个人信息。[60]至于远程擦除,政府主要担心逮捕现场之外的第三方这样做。
更糟的是,即使人们不太可能随身携带这么多的纸质信息,但以上这种做法将会使警察有权搜查涵盖所有内容的手机。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认为,手机信息可能面临电子数据特有的两种灭失风险——远程擦除和数据加密。